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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人壽接管事務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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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安定基金如何籌措883.68億元的補助款?

一、關於執行保險業退場機制之財源,一方面於保險法第143條之1規定由保險業提撥納入安定基金。另一方面,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亦明定金融業營業稅2%撥充作為經營不善金融業退場機制之財源,其中非銀行業部分,則作為處理銀行以外金融業(包括保險公司)退場之財源。因此,我國係以「取之於金融業,用之於金融業」原則,建置金融安全網,與國際上主要國家作法尚無差異,其立意係藉由金融業互助方式,以避免個別問題金融機構危機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穩定。

二、安定基金與營業稅特別準備金二者合計,每年約可累積90餘億元,至101年底,安定基金壽險專戶累積餘額約新臺幣(下同)167億餘元(每年約可累積18億元),營業稅特別準備金累積餘額約150億餘元(每年約累積70餘億元)。安定基金將採公開競標方式向金融機構借款,調度不足之資金,並以未來提撥之財源逐年攤還。

瀏覽人次: 5504   更新日期: 201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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