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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強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

為強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之評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參考新加坡、香港等鄰近金融中心對保險業發布之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相關指引,及近期「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修正情形,所研擬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將於近期會同中央銀行發布。
金管會表示,為使OIU對境外客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符合國際標準,以審慎控管相關風險,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增訂3條,修正1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強化OI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修正條文第16條之1):明定OIU應依我國洗錢防制相關法令及產、壽險公會自律規範等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此外並就OIU應取得或驗證之客戶身分文件、資料或資訊,為一致性之規範。另明定對境外法人所徵提文件以註冊地政府認證或核發文件或註冊地政府核定之註冊代理人簽發之證明為原則,不得接受代辦公司自行簽發之證明。(第16條之1之附件)
二、 明定第三方協助OIU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考量OIU之業務對象主要為境外客戶之性質,有透過第三方協助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以獲取充分客戶資訊之需求,並可驗證客戶相關資訊之真實性,爰參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3條之2修正案規定及香港與新加坡相關規定,明定OIU得透過海外機構(本國保險業之海外分、子公司、外國保險業海外總、母公司或分公司,以及本、外國保險業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轄下銀行子公司之海外分行或子銀行及保險子公司之海外保險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協助確認客戶身分及應符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之2)。
三、 明定OIU受理投保及業務往來時不得勸誘或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投保,並應建立相關內控制度。(修正條文第16條之3)
四、 鑑於修正事項涉及保險業因應調整內部作業程序及系統設定,爰給予緩衝期,明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7條)

檢附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59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8239   更新日期: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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