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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或該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該會今日作成處分。金管會於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及不動產交易專案檢查時,發現遠雄人壽辦理自地自建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利害關係人交易等業務有違反保險法令規定之情事,且該等不動產投資開發案之相關監督管理、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機制核有嚴重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核處遠雄人壽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整、限制該公司三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不得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以及解除趙○○、許○○行為時之董事職務,並命該公司解除總經理趙○○、不動產暨放款部主管張○○等2位經理人之職務。
一、 裁罰時間:107年4月3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68條、第171條及第171條之1。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不動產投資開發業務:
1、 公司部分─遠雄人壽以公眾資金參與不動產投資開發案件,應依保險法令規定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經查該公司自地自建不動產投資開發案之採購發包、監工驗收及請款作業等重要作業事項有由遠雄集團辦理之情事,依金管會金融檢查及相關事證發現,遠雄人壽自96年起迄今有倚賴遠雄集團為其決定及辦理自地自建不動產投資開發事宜,遲未建立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內部控制制度,該公司嗣後雖訂有相關作業規範,卻未落實執行,已使該等機制全然廢弛,無從發揮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顯示遠雄人壽管理來自公眾資金,卻忽視落實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及法令遵循,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輕忽廢弛,公司治理效能嚴重不彰,該公司負責人及相關權責部門主管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難辭其咎,嚴重有礙健全經營。
2、 人員部分─
(1) 遠雄人壽前董事長趙○○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管理,使遠雄人壽內部控制制度及法遵機制未能有效運作之責:趙○○擔任遠雄人壽董事長期間,於96年間知悉金管會訂定發布「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遠雄人壽與利害關係人交易金額恐有超逾該管理辦法限額規定之情事。惟趙君非但未督導該公司建立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反而指示該公司前董事許○○安排調度遠雄集團為遠雄人壽處理該等不動產投資開發案之重要作業事項,致該公司遲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2) 遠雄人壽前董事許○○應負董事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責:許○○於96年間受遠雄人壽前董事長趙○○指示,由許君安排調度遠雄集團為遠雄人壽處理案關不動產投資開發事宜,自擔任遠雄人壽董事後(97年4月間),又未督導該公司建立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反而續承前述 作業方式,持續介入遠雄人壽不動產投資開發案,致該公司遲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嗣後雖訂有相關作業規範,卻未落實執行,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3) 遠雄人壽總經理趙○○應負未善盡督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與執行之責:按總經理為公司業務之執行總負責人,應考量公司所處經營環境、法令變動及整體營運活動,設計、建立、修正及執行必要之內部控制制度,並負督導全公司確實遵循法令、章程、政策,並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業務之責任。惟依案關事證,顯示總經理趙○○未就該等不動產投資開發案件屬公司重要資金運用項目之作業及流程予以督導及瞭解,未善盡總經理應綜理全公司業務之責,未確實督導公司建立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督促落實執行,容任該公司遲未建立相關內控機制,嗣後雖訂有作業規範,卻未落實執行,行為嚴重失當。
(4) 遠雄人壽不動產暨放款部主管張○○應負業務督導不周之責:按公司部門權責主管應就所掌業務範疇,設計、建立、修正及執行必要之內部控制制度,並負監督管理日常業務執行及推動之責任。惟依案關事證,顯示不動產暨放款部主管張○○於前述保險法令變動後,未確實督導所轄部門及時建立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反而接受許君安排調度遠雄集團為遠雄人壽處理該等不動產投資開發案之重要作業事項,雖嗣後該公司訂有作業規範,惟查張君亦未督導所屬不動產暨放款部落實執行,行為嚴重失當。
(二) 利害關係人交易:本次檢查發現遠雄人壽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有建檔不完整、出售土地予利害關係人,未提供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作為決議參考等缺失事項。按金管會近年對遠雄人壽金融檢查缺失情形,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屢有違反保險法令規定,經金管會予以處分在案,本次檢查仍發現有利害關係人交易相關缺失情事,顯示遠雄人壽疏於改善防範,相關監督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未能有效發揮,公司治理效能嚴重不彰,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 除前揭缺失事項外,遠雄人壽辦理資金運用(含餘屋貸款業務)、保險商品準備金提存、核保及理賠作業,以及防制洗錢作業等業務,經查有相關缺失情事,分別核與保險法令等相關規定不符,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 裁罰結果:
(一) 有關遠雄人壽遲未建立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內部控制制度,雖嗣後訂有相關作業規範,卻未落實執行,長期倚賴遠雄集團為其決定及辦理該等不動產投資開發之重要作業事項,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處如下:
1、 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遠雄人壽78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次日起三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且須經金管會認可完成改善後始得恢復辦理。
2、 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除趙○○、許○○行為時之董事職務,以及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命該公司解除總經理趙○○、不動產暨放款部主管張○○等2位經理人之職務。
(二) 有關遠雄人壽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有建檔不完整、出售土地予利害關係人,未提供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作為決議參考等缺失事項,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次日起不得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於該公司提報改善計畫並經金管會核定認可完成改善後始得恢復辦理。
(三) 另查遠雄人壽辦理餘屋貸款業務,有未就核貸成數上限、承作區域限制及個別建案餘屋承作比例等訂定明確內部規範,不利餘屋貸款風險控管,除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外,併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限制該公司於餘屋貸款內部作業規範完成修訂前,不得增加餘屋貸款業務餘額,以有效控管相關風險。
(四) 除前開缺失事項外,遠雄人壽辦理資金運用、保險商品準備金提存、核保及理賠作業,以及防制洗錢作業等業務亦查有相關缺失情事,分別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171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核處該公司計66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 其他說明事項:
(一)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有別於一般行業,其資金大部分來自於保戶,保險公司以公眾資金辦理各項投資業務,應依保險法令規定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且須依法令變動情形修正各項作業規範,以發揮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保障眾多保戶權益。
(二) 良好之公司治理係保險業健全經營之基石,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建立良好之公司組織及文化、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而公司治理之落實,有賴專業經理人責任及董事會職能之強化。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8813   更新日期: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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