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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具之申請書件、投資風險及經營管理機制,並為強化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續應遵循之事後控管機制,已完成「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現行條文共7條,本次修正4條及增訂1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配合增訂投資續後管理機制,修正法規名稱:考量管理辦法並非僅規範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應遵循之規定,尚規範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續應遵循之事後管理規定,更名為「保險業投資國內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二、 強化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考量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立法目的包含利於保險業透過所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輔助保險業之經營管理,且可具控制或從屬關係,對於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有強化保險業本身財務業務健全之必要,並基於本會對保險業投資國內及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監理之一致性,修正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增訂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撤換負責人職務處分)及應檢具之申請表。(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4條)
三、 增訂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訂定相關處理程序:考量保險法第146條之6第1項規定,保險業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14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之限制,為強化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投資風險及經營管理機制,並基於本會對保險業投資國內及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監理之一致性,增訂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訂定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之評估及作業程序、交易條件決定程序、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績效分析等相關處理程序。(增訂條文第6條)
四、 增訂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續應遵循之事後管理規定:為確保保險業於審慎監理等原則下從事保險相關事業之投資,並利主管機關即時掌握保險業所投資該等被投資事業之財務、業務及經營狀況,並基於本會對保險業投資國內及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監理之一致性,增訂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營運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重大財務業務決策等重大事件應於事實發生後7日內向本會陳報等後續應遵循之事後管理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檢附「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5574   更新日期: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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