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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之2修正草案

為強化保險業之公司治理,增加對董事之支援,以提升董事會效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擬「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6條之2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除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及保險合作社外,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公司治理人員及主管(修正條文第36條之2第1項)。
二、 公司治理事務範圍,至少應包括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會議相關事宜、協助董事及監察人進修及遵循法令、提供董事及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資料等(修正條文第36條之2第2項)。
三、 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經理人,並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及進修規定等應遵行事項,內容略以(修正條文第36條之2第3項):
(一) 公司治理主管之資格條件: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保險、證券、期貨、金融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3年以上。
(二) 公司治理主管之進修規定:
1. 初任者於任職日起1年內至少進修18小時,年度進修每年至少進修12小時。
2. 進修課程應包括公司治理相關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相關課程。
四、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治理主管得由其他職位人員兼任,惟不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修正條文第36條之2第4項)
五、 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補行委任(修正條文第36條之2第5項)。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之2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8713   更新日期: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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