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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辦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預告

為簡化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簽署作業、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因應實務作業需求及強化對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管理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完成「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研議,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本次分別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計9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計4條,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簡化受保經代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之簽署作業,將現行須於送件前完成逐單簽署之作法,修正為得於保險人簽發保單前,確認有關文件已依保經代公司及銀行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作業,並留存相關軌跡及佐證資料之簽署作業方式為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4條之1、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4條之1)
二、鑒於金融消費者倘以貸款、定存解約或保險單借款等方式購買保險商品,將暴露於更高之財務風險中,爰增訂銀行應建立該等客戶與其往來交易之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並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人員進行電話訪問。(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3條、第33條之1、第34條、第49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3條之1、第34條、第49條)
三、因應實際經營業務需求,將現行須先申請成立保險經紀人公司、始得再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規定,修正為得單獨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9條、第27條、第35條、第37條)
四、為提升再保險安排相關作業之透明度及強化再保險經紀業務之市場紀律,明定經紀人公司不得透過其他再保險經紀公司再為安排再保險,且應保存完整之再保險契約文件並交付原保險人,另將現行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自律規範部分內容納入法規規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5條、第49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另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4253   更新日期: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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