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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調整108年度起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期將發布108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主要調整項目如下:
一、 為合理反映相關資產風險資本之計提,本次檢討說明如下:
(一) 配合105年已修正國內、外股票風險係數,調整非關係人國內、外私募基金、固定收益型投資資產屬最低信評者等資產風險係數。
(二) 配合本會今(108)年6月放寬保險業可投資指數投資證券(ETN),並檢討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尚包括追蹤期貨、不動產等標的指數,爰增訂投資國內、外「ETN」及「ETF-其他型」等資產所適用之風險係數如下表:
              投資標的區域
新增資產項目
國內
國外
已開發國家
新興市場
ETN
30.31%
28.13%
40.42%
ETF-其他型
21.65%
20.09%
28.87%
(三) 現行「股票型共同基金」、「平衡型共同基金」及「ETF-股票型」等資產,若為新臺幣計價但投資區域為國外者,應依投資市場適用已開發國家或新興市場風險係數,分別為20.09%及28.87%,並納入整體國外資產暴險部位計算匯率風險,風險係數為6.61%;考量資產一致性原則,「債券型共同基金」、「ETF-債券型」及其他類型之受益憑證、ETF、ETN等間接投資資產,應比照現行股票型共同基金等資產,視實際投資標的市場適用之風險係數計算風險資本,如「ETF-債券型」若為新臺幣計價且投資區域為國內者,適用之風險係數為8.1%;若為新臺幣計價但投資區域為國外者,應適用國外已開發國家風險係數6.33%,及新興市場風險係數8.35%,且應併計匯率風險資本。
(四) 另為使相同風險屬性資產採一致性標準,修正投資關係人ETF、ETN等資產風險係數,且關係人國外資產比照非關係人計算匯率風險資本,適用之風險係數為6.61%。
二、 為降低整體保險業系統性風險,投資「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於資本適足率之計算方式修正如下:
(一) 自108年11月1日起,保險業投資「國內保險業」及「國內金控公司」發行之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二者合計投資總額超過「投資方評價日淨值之10%」者,超過部分應自自有資本中扣除,未超過部分則依現行計算方式計提信用風險資本;保險業於108年11月1日前合計投資之總額超過投資方評價日淨值10%者,得自117年底適用新制,惟若有新增投資者,則自新增投資年度起立即適用新制。
(二) 保險業屬實質互相投資於「國內保險業」及「國內金控公司」發行之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應將投資金額全數從自有資本中扣除,已扣除部位排除計入非屬實質互相投資之「合計投資總額」;另自108年11月1日起,保險業新增投資於「國內金控公司」發行之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始適用實質互相投資之規定辦理。
為強化保險業資本結構及提升損失吸收能力,下述調整措施將自保險業計算109年度起之資本適足率適用:
一、 保險業自有資本來源屬累積性質、含有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之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以及得計入自有資本之不動產投資評價調整數與不動產增值利益特別準備等項,合計總額可計入自有資本之上限,不得超過當期自有資本之50%。
二、 刪除現行「得計入自有資本之不動產投資評價調整數及不動產增值利益特別準備等2項加總可計入自有資本上限,不得超過當期自有資本總額之50%或實收資本額之50%」規定。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7751   更新日期: 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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