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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解釋函,保險業投資之國際板債券因被發行人贖回而取得之外幣,屬非因增加投資因素致逾國外投資限額之情況

鑒於今(108)年以來,由於中美貿易衝突及地緣政治事件干擾,衝擊全球經濟前景,促使各國央行多次降息,帶動國際債市利率走跌,為利保險業妥適因應投資國際板債券被贖回之影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解釋函,規範國際板債券被贖回所取得之外幣,屬非因增加投資因素致逾國外投資限額之情況,給予6個月之調整期。
依現行規定,雖然國際板債券不計入保險業國外投資限額(最高45%),惟國際板債券被發行人贖回後取得之外幣屬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應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外匯存款,如保險業短期內或有因前開贖回所取得之外幣未能及時再投資國際板債券,或轉換為新臺幣而有逾國外投資限額之可能。鑒於國際板債券之贖回非保險業之自發行為,爰將此情境列入非因公司增加投資因素致逾國外投資限額之控管事項,給予6個月之調整期。
本規定實施後,保險業對國際板債券被贖回取得之外幣,可以有合理的時間因應辦理再投資,或作為新臺幣新契約保費收入國外投資所需之外幣,或轉換為新臺幣投資,或做為保單到期還本及解約、理賠給付,有利保險業作好資產負債管理,確保保戶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8059   更新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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