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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布「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金管會表示,配合108年5月2日令釋「保險業依保險法所銷售以新臺幣收付之保險商品」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項目,已於今日修正「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修正後將增加保戶繳費之便利性,並有助於保險業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推展。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考量保險公司向保戶所收取之保險契約相關款項多元,除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外,尚包含保險單補發手續費及保險契約轉換時,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退補費等項目,爰增列「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以擴大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收取款項之範圍,提昇消費者繳費便利性。
二、 因應保險業導入雲端服務之科技發展趨勢,並考量資料安全之重要性,爰增訂保險業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應遵循規定,包括保險業應充分評估委託雲端服務業者處理客戶資料之風險並負最終監督義務、傳輸及儲存客戶資料應採行客戶資料加密或代碼化等有效保護措施、受託業者資料處理及其儲存地應位於我國境內為原則,保險業並應訂定妥適之緊急應變計畫,降低因作業委託而可能有服務中斷之風險,藉由適當導入雲端服務,提升金融機構作業處理效率。
檢附「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0491   更新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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