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告資訊

中央內容區塊

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銀保經)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107年對台中銀保經之母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台中銀保經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爰核處台中銀保經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整。
一、受裁罰之對象: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
三、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該公司未就交際費支出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對於保險客訴案件未依規填具申訴處理紀錄表並留存處理軌跡、未將內部控制制度之各項組成要素納為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7條第1項第10款、第8條、第13條及第18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300萬元罰鍰。
(二)該公司對無銷售實績之業務員核發保險銷售獎金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150萬元罰鍰。
(三)該公司對保險商品銷售獎勵核給僅以業績目標達成情形進行結算,未將非財務指標列入核算,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不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規定核處30萬元罰鍰。
四、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738   更新日期: 2020-01-07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