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中央內容區塊

金管會對於宏泰人壽發佈裁罰澄清稿之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於宏泰人壽發佈裁罰澄清稿之回應如下:
一、 有關宏泰人壽質疑裁罰有法律回溯既往一節,按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之1係於105年12月12日增訂,宏泰人壽迄檢查基準日仍未依新規定制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之內部作業規範,繼續委託投信業者操作,違規事實明確,並無裁罰溯及既往問題。
二、 有關宏泰人壽指稱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僅作原則性規範,欠缺明確性一節,按該辦法係要求保險業內部控制原則及應建立之內部控制項目予以明文規範,各項目之作業細節則由各公司依實務需要自行擬定,檢查發現宏泰人壽確有人員職掌不符牽制原則、未依內部規定執行或未保留評估文件,事實應屬明確。
三、 有關宏泰人壽認檢查報告列為面請改善缺失,卻仍遭裁罰一節,按面請改善缺失亦屬檢查報告所列缺失事項範圍,如涉及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仍構成處分要件,依個案缺失情節審酌裁量,尚非當然有依保險法第172條之2第2項「得免予處罰」之適用。
四、 有關宏泰人壽質疑1年多前檢查局糾正都已改善完畢,仍遭重罰一節,依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查宏泰人壽檢查缺失所涉應處罰鍰上限尚無低於三千元,亦無保險法第172條之2第2項得免予處罰之情形,金管會依法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五、 宏泰人壽對於金管會之裁罰如有不服,可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提起訴願,金管會尊重其提起訴願之權利。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99994   更新日期: 2019-01-03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