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幸福人壽清理專區

中央內容區塊
幸福人壽清理專區
一、清理之理由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福人壽)因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之法定標準,102年底淨值為新臺幣(下同)負233億元,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會)多次要求幸福人壽辦理增資與研提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惟幸福人壽均未能依限完成增資以有效改善財務狀況,為維護保戶權益及金融市場穩定,本會於103年8月12日下午5時30分接管幸福人壽,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下稱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
接管人於104年3月23日經公開標售程序辦理國寶暨幸福人壽資產、負債及營業概括讓與公開標售事宜,最後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以接管人墊支新臺幣303億元之條件得標,並於104年7月1日完成交割。至此,除相關保留訴訟案件及後續待辦事項,仍由接管人以幸福人壽名義續行處理外,其餘之營業、資產、負債及保險契約等,在保戶權益不受影響之下,由國泰人壽承接後續之權利義務。
  直至105年7月,經接管人評估幸福人壽顯已無恢復營業或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故函報本會於接管期間屆至後,終止接管並轉為清理程序,俾利進行該公司之退場,本會於105年8月5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3252號及第10502503253號函示幸福人壽自105年8月12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且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並指定安定基金擔任清理人。
二、法令依據
依幸福人壽被接管時之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監管。
(二)接管。
(三)勒令停業清理。
(四)命令解散。
  又依幸福人壽被接管時之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接管人經評估幸福人壽應已無恢復營業或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且於標售後,資產、負債及營業已概括讓與至國泰人壽,保戶的權益及金融市場的秩序已獲得維護,緣當初接管的原因及目的已消失,故於報請本會終止接管後,由本會另為勒令停業清理處分,以利完成幸福人壽的退場。
三、 清理人之指定
又幸福人壽被接管時之保險法第149條第5項前段規定,依第4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
安定基金設立宗旨即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且當時保險法第143條之3第1項第5款明定,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包含受本會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故幸福人壽終止接管轉為清理程序後,本會即指定安定基金擔任清理人。
四、清理人之職掌
依幸福人壽被接管時之保險法第149條之8第1項、第2項及相關規定,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又本會對幸福人壽為自105年8月12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且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安定基金於就任清理人後,即於該公司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本會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該公司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五、至幸福人壽自105年8月12日轉清理程序起之各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含相關公告資料及法律訴追等執行細節,詳安定基金網頁 https://www.tigf.org.tw/xmdoc/cont?xsmsid=0M087567781220989289 內「清理及接管專區」項下「清理專區」及「訴追情形」。
 
瀏覽人次: 10853   更新日期: 2023-05-15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