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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鑑於近期保險業申請多項創新服務業務試辦,為利屆期順利推展業務、因應消費者退休規劃及保障需求,以及提升保險業務試辦成功案件之效益,以營造良善之競爭環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9年6月30日發布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等3項法令。
上開相關修正重點及預期效益說明如下:
一、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計修正11點):
(一) 開放保險業得與異業合作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服務,增加消費者可藉由其他網路平台購買附屬性保險商品之便利性;又為保障消費者權利,明定該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由保險業負責管理維護與揭露相關資訊,及明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請業務試辦獲准者,不適用身分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等規範,以提升保險服務效能。(修正條文第2點、第3點、第4點)
(二) 為提升消費者網路投保身分驗證及繳費方式之便利性,增訂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所屬銀行子公司之數位存款帳戶(第一類帳戶)為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方式,以及新增電子支付帳戶(限第二類或第三類)為保險費繳付方式。(修正條文第8點、第13點)
(三) 因應消費者退休規劃需求及配合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增訂投資型年金保險及海域活動綜合保險為網路投保商品;另為保障消費者投保權利,確保要保人經由網路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能充分瞭解該商品內容及投資風險,明定保險業對投資型年金保險應執行百分之百電話訪問,並建立相關管控及配套措施。(修正條文第6點、第7點、第11點、第15點)
二、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計修正1點):為考量實務需求,以及增加消費者可透過不同網路平台購買附屬性保險商品之便利性,開放保險業等可與中華郵政(火災及地震保險)、電動機車製造業者(Usage Based Insurance, UBI機車保險)及糖尿病服務管理業者(糖尿病患者健康保險)等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之業務。(修正條文第4點)
三、 「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部分(計修正3點):
(一) 為完備保險業申請試辦業務計畫之周延性,增訂保險業申請試辦應檢附文件,包括法令遵循、風險控管、內部控制及資訊安全評估等聲明書。(修正條文第3點)
(二) 為提升資訊安全效能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增訂試辦業務項目之保險業及委外合作廠商倘涉及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ISO27001)之認證。(修正條文第5點)
(三) 為健全保險業創新永續發展,增訂試辦成功案例為其他業者可比照辦理之規範。(修正條文第6點)
本次修法將有助於保險業結合創新科技提供更便捷之服務、提升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及服務業務之效能、增加網路投保管道,及滿足消費者投保險種及繳費方式等需求。另為配合疫後振興國民旅遊內需消費,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規劃國內旅遊時,亦可透過網路方式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檢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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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1653   更新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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