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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金管會於辦理台灣人壽一般業務及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68條第8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2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7項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8項、第171條之1第5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辦理向第三人承租不動產供利害關係人使用,該等交易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所規定之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範圍,惟未於交易前提供交易條件是否不優於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核決主管為決策參考,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第5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8項規定,核處罰鍰200萬元整。
(二)    對保戶以保險單借款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且保單借款送件人員與新保單招攬人員皆為同一人,於招攬面及核保面皆未落實執行保費來源相關查證及審核機制,且未確實評估要保人之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三)    針對該公司「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出售及管理」、「70歲以上客戶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錄音作業」、「投資型保險商品資產配置及資訊揭露作業」、「保戶地址與業務員是否相符之檢核控管作業」、「未依債券ETF特性確實反映所面對之國家及產業風險及未訂定餘屋貸款後續銷售之追蹤控管機制」、「實質利害關係人之控管未完備」、「資訊安全防護及管理作業」等缺失事項,均核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共計核處7項糾正。
四、    其他說明事項:
(一)    保險業從事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交易時,應確認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利益衝突防範機制,避免損及公司ESG治理形象。
(二)    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除應督促業務員招攬時確實填寫招攬報告書外,辦理核保時亦應落實執行保費來源之相關查證及審核機制,不得有未評估保戶之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致未確認客戶及商品適合度之情事,以確保保戶權益並維護保險業專業形象。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320   更新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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