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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或該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就宏泰人壽110年5月10日函送備查「宏泰人壽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部分變更之內容,經邀集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發現該公司所研擬之計算說明書,有費率釐訂欠缺合理性及公平性情事,爰依保險法規定,予以糾正,及命該公司應恢復原費率,退還調漲保費後向保戶溢收之保險費,並處以罰鍰新臺幣120萬元,及限制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一年內停止銷售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新契約,暨請該公司究責懲處失職人員;另對該公司時任商品簽署精算人員予以記點2點,且渠前曾另案經本會處分記點2點,加計本案處分累積計點已達法定限制簽署商品之條件,故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簽署保險商品。
一、裁罰時間:110年9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時任商品簽署精算人員嚴○○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第1項、「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9條及第3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110年5月10日送審備查「宏泰人壽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下稱本商品)部分變更,所研擬之計算說明書,對於費率之釐訂,僅選擇性考量109年單一年度理賠損失率欠佳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及手術費用保險金等二項給付項目經驗資料,未完整考量全部年度(如損失率較佳之108年度)及所有給付項目(如損失率較佳之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住院慰問保險金、重大器官移植保險金等其他項目),直接以該二項給付項目之保險成本調整係數且以調整係數大於等於1之方式,即在已設定費率調漲結論下,調高保險費率,未考量不同性別及年齡級距於不同計畫別之不同損失率情形,有欠公平合理。
(二)該公司費率調整前,歷次之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資料均表示本商品損失率未偏離定價基礎,並無檢視評估結果有做必要調整之分析,本次費率調整亦未有各項精算假設數據、調整方式及其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詳細評估分析,就費率調整之重大事項,評估決策有欠妥當。
(三)查本商品107年12月開賣至110年3月該公司暫停銷售新契約止,已共計銷售約15萬張保單,該公司本次大幅調漲本商品費率,所研擬之計算說明書,對費率之釐訂欠缺合理性及公平性,且評估決策有欠妥當,影響保戶權益,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9條第1項第1款費率應符合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不符,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事實明確;又健康保險商品與一般商品不同,被保險人提出要保後能否通過核保係受體況等健康因素影響,該公司上開有欠公平合理調整本商品費率之違失情事,對已投保之被保險人如因調漲保費而不續保者,可能產生體況變差而無法另行投保之不利情況,有必要導正及避免再有類似情事。
五、裁罰結果:
(一)宏泰人壽部分:予以糾正,及令該公司應恢復原費率,退還調漲保費後向保戶溢收之保險費,並處以罰鍰新臺幣120萬元,及限制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一年內停止銷售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新契約,暨請該公司究責懲處失職人員。
(二)商品簽署精算人員嚴○○部分:予以記點2點,另渠前曾另案經本會於109年4月15日處分記點2點,加計本案處分累積計點已達法定限制簽署商品之條件,故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簽署保險商品。
六、其他說明事項:非保證費率之一年期保險商品並非不能調整費率,但仍應符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9條第1項第1款有關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且應向保戶充分說明揭露費率非保證。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及保險商品簽署精算人員對保險商品之費率釐訂,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及秉持簽署人員之專業執行業務,落實費率釐訂之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不得有僅因公司內部決策而未依循法令規定辦理之情事,以維護保戶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3198   更新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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