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新聞稿

中央內容區塊

預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強化保險商品開發設計階段對高齡客戶商品適合度之評估,以及為強化對保險業開發保險商品之費率釐訂及個人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商品調整費率之控管機制,已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稱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6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評估保險商品之特性對於65歲以上之客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予65歲以上之客戶。(修正條文第6條)
二、    明定保險業開發財產保險商品及人身保險商品之費率釐訂引用國內外經驗資料之應遵循事項,包括引用經驗資料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且應以國內資料為主,倘有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併同納入評估等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第9條)
三、    針對個人健康保險及個人傷害保險商品調整有效契約或續保費率者,增列保險業調整費率應符合之規定,包括應於費率調整前擬訂應向要保人說明之費率調整內容;應於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時點之3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費率調整內容,並要求所屬人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充分向要保人說明;保險業稽核單位應查核確認保險業所屬業務員確實有履行新契約銷售時對要保人說明費率調整機制,及確認保險業有要求合作銷售通路確實履行上開事項,以及對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銷售且未於銷售時說明費率調整機制之有效契約,查核確認保險業有於續保前對要保人通知費率調整機制。(修正條文第20條)
四、    針對保險商品準備銷售前召開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之應查核事項,增列保險業對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宣導保險商品是否適合銷售予高齡客戶、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以及逐一審視確認各應查核事項與商品特性是否適合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評估結果具一致性。(修正條文第22條)
五、    針對保險商品銷售後定期召開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之應檢視項目,增列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高齡客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之情形,或違反公平待客原則,以及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改善致費率偏高者,應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24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6251   更新日期: 2022-01-20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