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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強化保經代對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控管機制,並基於我國及外國保經代監理之一致性,已研擬「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下統稱兩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兩規則現行條文各61條,本次各修正17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修正保經代公司負責人應具備之消極資格條件。 (修正條文第6條)
二、    明定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經代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認可(修正條文第14條)。
三、    強化保經代對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控管機制:
(一)    明定保經代每年應通過2小時高齡課程(修正條文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32條、第47條及第55條第1項第7款)。
(二)    明定保經代應將本次修法所定保障65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相關規定,納入其內部作業規範,例如:評估高齡客戶是否具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投保案件應載明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及評估理由並做成評估紀錄等(修正條文第33條及第49條)。
(三)    明定保經公司及銀行對高齡客戶購買特定保險商品應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修正條文第33條之1)。
(四)    明定保經代對高齡客戶不得有提供不適合之保險商品之情事(修正條文第49條)。
四、    我國及外國保經代監理一致性:
(一)    明定外國保經代機構在我國分公司經理人應符合本法董事長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55條第1項第10款)。
(二)    修正提高外國保經代機構在我國分公司之最低營運資金,使其與本國保經代業者具一致性(修正條文第56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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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7435   更新日期: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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