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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併同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保險業對於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控管,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前已研擬「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修正草案,且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各界均未提出修正建議,另金管會並將配合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以下稱本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金管會將於近期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發布前揭本辦法草案相關修正條文及本應注意事項第6點修正規定。
    本次共修正本辦法計3條,本應注意事項計1點,修正重點如次:
(一) 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之銷售過程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修正為65歲。(本辦法第6條、本應注意事項第6點)
(二) 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應評估適當性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修正為65歲。(本辦法第7條)
(三)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9年10月1日施行。(本辦法第18條)
 
檢附本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本應注意事項第6點修正草案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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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2380   更新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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