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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一、 受裁罰之對象: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對保戶辦理保單借款或房屋貸款後投保案件之核保作業:該公司業務員對保戶辦理保單借款或房屋貸款後短期內再投保,以及業務員向公司申辦房貸後短期內再自行投保之案件,有未於要保文件確實填報保費資金來源、保戶借款或負債金額之情事,且該公司核保人員未建立正確性檢核控管機制並確實辦理財務核保作業;以及該公司對保戶未提出申請文件即繳交投資型保險超額保費之案件,持續有增額保費核保相關制度未確實建立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 辦理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作業:該公司辦理資訊系統採購案增加系統開發費用,屬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3項第3款所定「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範圍,惟公司作業單位未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3項第3款規定不符。
(三) 對機構法人要保人投保之核保作業:該公司對於法人要保人以閒置資金運用作為理財規劃投保案件之核保作業,未確實瞭解及評估要、被保險人之實際保險需求、投保目的及適合度即予承保,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 對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之風險屬性評估作業:該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之風險屬性評估作業,對保戶因風險屬性與投資標的風險等級不符而遭退件者,採請保戶更換風險屬性分析評估表並提高保戶之風險屬性,未有確實執行認識客戶作業(KYC)及商品適合度之評估,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 私募基金顧問聘用作業:該公司辦理私募基金顧問聘用作業,原依公司顧問聘用相關內部規範提報董事會核定辦理重新簽訂合約,嗣後續約卻因公司法令遵循部門意見而改依公司採購相關內部作業規範由董事長核決,有未執行內部控制作業之情事,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六) 辦理法人客戶實質受益人辨識作業:該公司辦理法人客戶之實質受益人辨識作業,有未確實取得對法人客戶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等相關資訊之情事,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及第7款規定不符。
(七) 針對該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錄音作業、債券投資經理人之績效衡量作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利害關係人建檔作業、有價證券投資損失控管作業、資訊安全防護作業所涉缺失事項,均核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 裁罰結果:核處罰鍰470萬元及予以6項糾正。
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良好之公司治理係保險業健全經營之基石,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建立良好之公司組織及文化、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而公司治理之落實,首重加強專業經理人之責任及強化董事會職能。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9663   更新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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