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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近年來對保險業裁罰必要性之說明

一、據金管會統計自109年1月1日至10月8日就108年檢查報告所列缺失或日常監理發現業者執行業務之違失,共計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億640萬元,其中壽險業裁罰7,150萬元,產險業裁罰960萬元,保經代業裁罰2,530萬元,相較108年僅保經代業之罰鍰有增加。裁罰態樣部分,產、壽險業遭罰主要是因涉及影響消費者權益、內部控制或公司治理不良等缺失,保經代業遭罰主要是因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未建立有效內部控制制度、在法令遵循或消費者保護上有重大違失等缺失。另對於情節輕微者,則以糾正方式裁處,如有以不處罰為適當者,金管會亦秉持比例原則,不予處罰。109年各類處分及與108年之比較分析如下:
(一) 保險業缺失總數計613項,其中罰鍰之缺失總數共73項(佔缺失總數11.91%),及糾正之缺失總數共80項(佔缺失總數13.05%),罰鍰比例與108年(11.77%)相當,糾正比例則較108年(23.25%)下降,109年不予處分比例為75.04%,較108年64.98%已明顯提高。罰鍰態樣部分,罰鍰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8,110萬元,以保險業因內部控制或公司治理未符保險法相關規定佔比最高,金額合計為4,200萬元(佔罰鍰總額51.19%),較108年(71.79%)比例下降;次為招攬、核保及理賠作業未符保險法相關規定,金額合計為2,610萬元(佔罰鍰總額32.18%),較108年(13.07%)比例上升,罰鍰金額主要反映近二年監理發現缺失差異及情節輕重不同。
(二) 保經代業裁罰件數為22件,總罰鍰金額為2,530萬元,相較於108年同期裁罰件數8件及罰鍰金額440萬元,其件數及金額皆增加,係因本會於108年對銀行及保險業辦理金融檢查,發現涉及保經代業缺失事項,例如:對於保險業務員勸誘保戶重複以貸款或保單借款等方式購買保單致生財務槓桿風險情事欠缺內控監督機制、在法令遵循或消費者保護上有重大違失等,為導正其違失行為,並提醒業者注重消費者保護與法令遵循,爰依法予以處分。
二、金管會於日常監理或檢查報告所發現保險業者涉及違規之缺失,皆係依法行政,從認定構成違規要件開始,迄至作成裁罰決定為止,均訂有嚴謹之裁罰基準及處理流程,經過會議審慎充分討論始作成裁罰決定,尚非特定個人可自行做出裁罰決策。
三、為使保險業者能將同業受裁罰案件引以為鑑,金管會每年均舉辦保險業招攬核保及強化法令遵循制度等研討會或業務宣導說明會,透過實務作業面常見缺失及違規態樣介紹,使業者更瞭解各項法令及監理重點,並落實於日常業務運作。金管會的監理重點,並不在於重罰或罰鍰收入有無達到預算目標,裁罰主要是希望受罰業者能夠儘速落實改正相關缺失,以維護保戶權益及金融市場秩序,業者行為的導正才是監理的目的,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重視建立並落實內部控制作業之重要性,以符合公司治理精神及維護保險業專業形象。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8465   更新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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