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業及再保險業新增計提天災風險資本之說明
保發中心已完成天災風險資本之計算方式,為使政策周延,金管會已於109年10月15日邀請產險業者及再保險公司等相關單位研商,獲致共識自109年12月底起,將天災風險納入風險資本計算,並朝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方向,循序漸進導入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以下為現行RBC制度納入天災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
項目 | 內容 |
(一) 範圍基準 | 資產負債表日之火險(住宅及商業)、車體損失險(自用及商用)承保地震、颱風、洪水等,包括直接簽單業務及國內分進業務。 |
(二) 計提標準 | 比照ICS標準,損失額度為回歸期200年基礎。 |
(三) 天災風險資本 | 天災風險資本為「淨自留風險資本」加計「再保攤回賠款之信用風險資本」: 淨自留風險資本: (1) 產險業:以保發中心建置之天災模型產出分區域標準化地震或颱洪風險係數,乘以地震或颱洪淨自留損失總額計算。 (2) 再保險業:以國際巨災模型公司RMS與AIR產出地震或颱洪風險係數平均值,乘以地震或颱洪淨自留損失總額計算。 再保攤回賠款之信用風險:再保可攤回賠款金額乘以風險係數4.8%計算。 |
(四) 風險資本總額公式 | 風險資本總額= ★註:公式內新增R3d即為天災風險資本。 |
為配合本次RBC制度新增計提天災風險資本,將現行提存之天災險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對應計入自有資本,且於風險資本增加幅度內計入當期自有資本,以反映公司實際經營天災業務之風險,並促使產險(再保險)公司強化天災風險承擔能力與重視天災風險管理,引導其逐步朝國際標準方向發展。另鑑於ICS巨災風險範圍除天然災害外,尚包括恐怖攻擊、傳染病及信用保證等,與本次新增之天災風險範圍仍有差距,金管會將持續依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各階段業者試算結果,規劃分階段導入ICS巨災風險資本方案,俾循序漸進穩健接軌國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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