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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近日通過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金管會於辦理新光人壽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光人壽有違反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整及予以5項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辦理保戶申訴案件處理,查有業務員挪用保戶保費、保戶通訊地址與業務員親屬相同、保戶間未具關聯性惟有相同通訊地址或手機號碼、業務員或收費員未確實執行催告退件追蹤處理作業、對申訴案未完整調查即結案、對申訴案未予立案或未留存申訴相關資料、對業務員確定挪用款項者未依公司所訂內規辦理撤銷登錄作業懲處、業務員招攬保單於次年度即辦理減額繳清保單有異常偏高情形、對申訴案件處理及查核作業未注意利害關係案件之迴避原則等缺失,該公司於招攬、核保及保全等各項作業環節,均有未落實相關控管機制之情事,影響保戶權益甚鉅,上開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300萬元整。
(二)    業務員有以誇大不實之話術,對要保人做保險給付內容之不當承諾或保證,且以退佣之方法為招攬行為,未落實所訂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上開業務員製作假保單及不當招攬案等二項缺失併請該公司依比例原則議處招攬管理及保全作業面之失職人員及應負責主管。
(三)    辦理保險及貸款業務,查有保險業務員與貸款介紹人為同一人,且於貸款相近時間投保,未落實執行保費來源之相關查證及審核機制,未確實評估要保人之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2目、第7款第6目、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四)    對業務員涉有不實招攬及挪用保費情事,經初步查證業務員已有不當行為之情事,惟公司未落實執行所訂內規向本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五)    辦理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通路考核作業,未將通路招攬之遵循義務、通路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遵循事項等重要合約約定納入考核;與往來保險經紀人於合作契約書未明訂績效考核標準,亦未就往來保險經紀人辦理書面績效考核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項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六)    辦理法人投保業務,對以保障重要員工為投保目的者,可投保高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致有投保商品與投保目的不符情形,以及辦理新契約核保作業,有指定法人為受益人與內部規範不符仍予以承保,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七)    針對資安相關作業、對保戶及業務員聯絡資料控管作業、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投資風險控管作業、保單借款作業等缺失事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共計核處5項糾正。
四、 其他說明事項:
(一)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對於業務員招攬案件異常情事應予注意控管,以有效遏止業務員不當行為、應落實執行催告退件追蹤處理作業、申訴案件應立案完整調查,不得有未留存相關資料或未予立案之情事,並應強化業務員法令遵循意識,不得有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誇大不實之方式為招攬,以維護保戶權益。
(二)    辦理保險及貸款業務,應確實執行保費來源之相關查證及審核機制,不得有未評估客戶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之情事,以確認消費者之需求及適合度。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1039   更新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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