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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健人壽)處分案,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整及予以糾正。
一、受裁罰之對象: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作業,有以保障內容相同為招攬,使要保人解約舊保單轉投保新保單、未告知基金之配息可能來自於本金或誇大報酬率,易使要保人對報酬率產生誤解、未完整說明保障內容及範圍、未完整揭露保戶權益及有話術與事實不符等欠妥情事,未落實所訂電銷管控辦法,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3目、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二)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有核保過程中,對於身心障礙者投保保險商品,有未依其險種特性及疾病成因,評估可接受之核保條件;有書面回復要保人因持有身障手冊而未能符合公司之承保條件;及受理身心障礙要保人投保經評估因故未承保案件,有未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契約要保人等情形,未落實所訂核保規則,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三)    有未依董事會通過「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落實執行對往來保險經紀人進行績效考核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四)    辦理電子郵件之個資過濾條件僅限身分證號、銀行帳號及信用卡號,未包含姓名及地址,不利個資外洩之安全維護,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 其他說明事項:
(一)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在招攬保險商品時,應確認消費者的需求及適合度,完整告知保戶購買商品之特性及相關風險注意事項,不得勸誘客戶終止契約,或有未完整說明保戶應有的權益之情事。
(二)    保險業對身心障礙者之招攬及核保作業,不應有不公平之對待,保險業應詳實評估客戶健康狀況、財務能力等,並應要求招攬及核保人員不得有僅因客戶為身心障礙者即拒絕送件或拒絕承保之情事。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800   更新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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