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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本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施行。為適度衡平保險業務員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受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處分所衍生之效果及業務員權益,爰本會前擬具旨揭修正草案,刪除第十九條所列撤銷登錄處分,並將受處分之效果限於同類保險業務,旨揭修正草案計修正7條及新增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民法順應國際立法趨勢規劃將調降成年年齡,爰修正保險業務員年齡限制,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成年」,成年年齡依民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鑒於第七條第八款規定保險業務員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受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處分,其於受停止招攬期間或撤銷登錄未逾三年者,不得從事任一類保險業務之招攬,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爰將受停止招攬處分之效果修正為限於同類保險業務,併刪除受撤銷登錄處分未逾三年之規定,以維護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權。(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 考量業務員參加本規則所定資格測驗時有重大違規、舞弊之情事,有違業務員操守及專業,應予撤銷登錄,爰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移列新增第十一條之一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四、 為避免撤銷登錄處分有過度影響業務員權益之情形,刪除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撤銷登錄之處分,並修正同條第三項規定,以最近五年為停止招攬累計達二年應撤銷登錄之採計區間。(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本次修法目的係為加強保障保險業務員工作權,惟保險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業務,其操守、專業及管理均影響社會大眾權益,對其招攬行為仍應嚴加管理,以保障保戶權益,本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所訂對業務員招攬行為相關違失態樣應予停止招攬處分有其必要性。又保險公司對其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有管理之責,無論其與業務員間之勞務契約類型為何,均應依本管理規則第十八條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訂定相關獎懲辦法,且所訂獎懲辦法之違失態樣亦應以第十九條規定為限,不應有濫用或不當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之情事,因此金管會亦已擬具下列措施要求保險公司遵循:
一、 各公會應確實檢視所屬會員公司獎懲辦法是否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範圍,倘有不符應儘速完成修正,金管會亦將發函重申要求各公司依第十八條所訂之內部獎懲辦法應以第十九條規範之招攬行為為限。
二、 對於業務員應受懲處之擬議,各保險公司內部應設置獎懲委員會,納入業務員代表,以維衡平,並由該委員會審理業務員是否有第十九條規定之情事及決議處分結果;在事後不服懲處之救濟管道方面,依現行第十九條之一規定,第一層救濟管道為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另外部第二層救濟管道方面,各有關公會亦已設置申訴委員會,其組成亦包含業務員代表,以適度維護業務員權益。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務員應秉持誠信原則招攬保險及服務保戶,不得有違反本管理規則規定之情事,倘經查有違規情事,所屬公司應依規予以處分,以維護招攬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而保險公司對所屬業務員之招攬行為負有管理之責,惟倘有其他管理需求,應依其他法令依據另行約定於與所屬業務員簽訂之勞務契約等方式辦理,以避免影響保險業務員權益。

檢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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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9378   更新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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