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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個人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議完成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計算保險費採用之危險發生率規定之修正案,將現行個人傷害保險採主約及附加契約設計之危險發生率上限規定由萬分之6.5448(即萬分之8.181之80%)調降為萬分之5.7267(即萬分之8.181之70%),其餘維持不變,並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
      金管會自106年1月1日調降個人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下限至萬分之2.454(即萬分之8.181之30%)及新增上限為萬分之6.5448 (即萬分之8.181之80%)規定後,為合理反映保險業實際經驗,衡酌過去該險相關經驗資料,爰調降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含完全失能)危險發生率上限至萬分之5.7267(即萬分之8.181之70%),其餘維持不變。另生效日前經本會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應以調降保險費方式辦理,惟保險公司如通知保戶並確實取得保戶同意之意思表示者,得採提高保險金額等方式辦理。
       預期本次個人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標準修正後,將可提供保戶多元選項(降低保費負擔或提高保障金額),並依自身需求規劃適足保障。金管會在此提醒民眾,傷害保險主要係提供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之保險保障,不包含其他非意外(如疾病等)所致之事故,故該類商品之保費相較於其他類型之人身保險低廉,民眾可考慮購買傷害保險來因應生活中可能存在之意外事故所致風險。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2156   更新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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