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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布對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金管會於辦理新光產險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交易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等情事,爰依保險法核處新光產險罰鍰新臺幣(下同) 450萬元,並限制該公司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從事利害關係人之股票交易,以及5項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行為時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8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新光產險從事有價證券交易有違反利害關係人作業決議程序:
1.本案新光產險於107年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將所持利害關係人股票售予進○公司,該公司最終實質控制權人為新光產險董事長家族,進○公司之購股資金來源為新光產險負責人或其家族為負責人之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的借款,進○公司再以相近於買價之價格,以鉅額配對方式轉售予新光產險之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本案直接之交易對象雖為進○公司,惟該買賣資金來源及最終股票買受人,皆為新光產險之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顯示案關交易有該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參與,卻未依行為時「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顯有規避董事會監督之情事。
2.又本案交易動機係為協助新光產險董事長家族取得利害關係人之投票表決權,且為達上開特定目的,透過在公司組織上並非有權指揮監督投資部門之人員安排案關交易,未建立防範利益衝突及權責相符之管理機制,公司治理顯有失當。
(二)    另查該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投資作業,查有投資分析書晚於認購意向書出具日期、經理人口頭指示交易員修改買入價格、投資前未分析標的財務狀況,未將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以及股權投資相關人員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等情事,顯示公司作業程序嚴謹度不足,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 裁罰結果:
(一)    新光產險與第三人從事與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之交易,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第1項不符,且由非有權指揮監督投資部門之人員指揮安排交易,公司治理欠妥,有礙健全經營,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8款,核處罰鍰45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以及限制該公司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從事利害關係人之股票交易。
(二)    至其他有價證券投資作業缺失事項,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處以4項糾正。
五、 其他說明事項:
(一)    保險業之資金來自保戶,辦理各項資金運用及投資決策,本應嚴守公司治理及投資規範並審慎為之。從事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時,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規避董事會監督之情事,各項投資決策,應本諸維護公司權益,避免利益衝突。
(二)    保險業辦理各項資金運用應確實遵循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並落實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嚴守相關內控作業及程序,不應藉由不當之交易安排參與或介入股權之爭,以維護保險公司專業形象,確保公司之健全經營及保戶之權益保障。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835   更新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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