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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修正草案

      產險市場發展自費率自由化後,各公司得運用精算技術自行釐定費率,惟仍應依保險商品之經驗損失確實反映成本,以符合定價原則,並須於商品銷售後依其實際損失經驗適時檢討調整費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財產保險商品之費率檢測機制及健全經驗統計資料之建立,以確保財產保險業之保險商品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爰檢討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第24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準則第24條增訂2款,明定財產保險業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應檢視下列事項,檢視結果如有作調整修正必要,應由總經理核可,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
一、財產保險業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應就未通過費率檢測之任意汽車及火災保險商品,確實檢視費率檢測調整計畫之執行情形,且費率調整期間不得逾5年。(新增第1項第8款)
二、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應檢視財產保險商品經驗統計資料之建立情形,以及相關費率依實際經驗統計檢討調整之執行情形。(新增第1項第9款)
      金管會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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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613   更新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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