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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況,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除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投保商品之類型、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外,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之書面詢問(即健康告知事項),以避免投保後被發現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衍生消費爭議。
      金管會表示,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2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情形」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的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對應的風險,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於知有解除原因1個月內,或契約訂立2年內,解除契約。
      另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惟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之疾病仍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因此,為避免保戶投保時有未就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據實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之情事,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況,以避免與保險公司發生相關的理賠爭議,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8444   更新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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