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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持續協助強化經濟弱勢民眾之風險抵抗能力,已於今(16)日發布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在於修正第2點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經濟弱勢者之全年綜合所得上限規定,由現行無配偶者/夫妻二人之35萬元/70萬元,修正為以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為上限(以111年度試算,無配偶者/夫妻二人之所得上限分別為42.3萬元/84.6萬元)。
金管會表示,微型保險推動目的在於使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每年能以負擔得起的保費,購買基本保險保障,協助強化該等族群之風險抵抗能力,避免因突發事故致個人或家庭經濟生活陷入困境。考量通貨膨脹因素對經濟弱勢者所得之影響,為使「應注意事項」經濟弱勢者所得上限可妥適反映經濟弱勢之實質,並衡酌經濟弱勢者所得來源以薪資所得為主,爰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作為經濟弱勢者所得上限,藉由與所得稅法連結,反映物價上漲對於經濟弱勢者所得之影響,並可擴大微型保險所涵蓋之經濟弱勢者範圍。
檢附「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修正對照表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林淑皓科長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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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415   更新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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