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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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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9年9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108年度辦理「富邦產物登山綜合保險」網路投保業務,未依所訂內部作業程序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7284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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