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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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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9年10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所轄東港中正路郵局於109年4月以儲蓄性質保險即將停售之不當文宣進行招攬之行為,經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3目及第17條,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2項授權訂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計新臺幣3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5647   更新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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