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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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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戶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核保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一、裁罰時間:110年1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戶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核保作業,未確認被保險人是否確實同意投保,亦未取得未成年被保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核保作業顯有疏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第12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辦理保戶核保作業,應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辦理,不得有未確認被保險人確有同意投保情事,以避免衍生金融消費爭議。

 
瀏覽人次: 10175   更新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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