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4項糾正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核處限期一個月改正處分。
2021-01-11
一、裁罰時間:109年1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電銷中心執行抽聽電銷話術輔導作業,對於新進電銷人員銷售錄音檔之抽聽數量、辦理輔導作業之成交件抽聽時,有未執行所訂內部作業規範情事;以及該公司回聽時,檢核紀錄表未對不當招攬有相關註記,致電話行銷話術監控作業,未能發揮及時導正之功能,不利保戶權益之保障,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新契約之銷售及核保作業,對於保戶尚有可辦理復效之同商品舊保單,有未充分告知保戶相關權益(如繳費期數及等待期需重新計算,致有保險保障無法延續之不利影響),即予以承保新保單之情事,不利保戶權益之保障,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該公司保險商品之保單條款、商品說明書或商品簡介,有未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6點、「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1點第1款等規定揭露相關警語者,核有違反法令情事。
(四)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作業,有未於電話行銷開始時,明確表明行銷之目的、或告知服務電話、或未依保單條款清楚告知理賠條件或理賠金額,不利保障保戶權益,核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不符。
(五)該公司對客戶申訴案件之檢核,有未檢視有無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之相關紀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該公司辦理電子商務作業,於網路會員專區提供保戶閱讀並確認同意,以註冊成為網路會員之文件,有未明確揭示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4項糾正暨限期一個月改正處分。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二、受裁罰之對象: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電銷中心執行抽聽電銷話術輔導作業,對於新進電銷人員銷售錄音檔之抽聽數量、辦理輔導作業之成交件抽聽時,有未執行所訂內部作業規範情事;以及該公司回聽時,檢核紀錄表未對不當招攬有相關註記,致電話行銷話術監控作業,未能發揮及時導正之功能,不利保戶權益之保障,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新契約之銷售及核保作業,對於保戶尚有可辦理復效之同商品舊保單,有未充分告知保戶相關權益(如繳費期數及等待期需重新計算,致有保險保障無法延續之不利影響),即予以承保新保單之情事,不利保戶權益之保障,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該公司保險商品之保單條款、商品說明書或商品簡介,有未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6點、「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1點第1款等規定揭露相關警語者,核有違反法令情事。
(四)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作業,有未於電話行銷開始時,明確表明行銷之目的、或告知服務電話、或未依保單條款清楚告知理賠條件或理賠金額,不利保障保戶權益,核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不符。
(五)該公司對客戶申訴案件之檢核,有未檢視有無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之相關紀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該公司辦理電子商務作業,於網路會員專區提供保戶閱讀並確認同意,以註冊成為網路會員之文件,有未明確揭示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4項糾正暨限期一個月改正處分。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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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