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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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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商裕利安宜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核處3項糾正,及就防制洗錢督導主管教育訓練缺失限期2個月內改善。

一、裁罰時間:110年1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比利時商裕利安宜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分公司對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資料建檔不完整,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有礙健全經營。
(二)該分公司有由原經辦人員辦理業務自行查核之情形,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有礙健全經營。
(三)該分公司洗錢及資恐風險等級分類評量表公式誤植,無法正確評量客戶風險等級,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該分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參加教育訓練,未完成考試取得結業證書,未符合法定資格條件,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上開事實(一)至(三)核處3項糾正,事實(四)處以限期2個月內改善。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應建立完整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資料,辦理自行查核應落實互相牽制原則,並落實洗錢防制法各項規定,以維健全經營。
瀏覽人次: 14140   更新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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