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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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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處分時間:110317

二、受處分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

四、違反事實理由:

()該公司108年間對檢調機關因辦理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調閱之特定保單資料,未對該等保戶之保單資料進行檢視查證,以確保其保費來源、要保人職務及財務狀況與保戶身分相符,及評估其洗錢風險是否有調整之必要,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該公司109年間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未確認保戶任職單位及職業,致未發現保戶之服務單位已被撤銷登記而未進行查證,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有欠落實,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應予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應於建立業務關係時落實辦理客戶身分確認作業,並就客戶涉及疑似洗錢及資恐交易之案件進行檢視查證,以適時評估其洗錢風險是否有須調整。
瀏覽人次: 6111   更新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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