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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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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君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3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蔡君擔任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府城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代理人,於執行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之簽署工作時,要保書要保人欄位空白卻予以簽署,核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立即改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4470   更新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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