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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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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0年3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銀行房貸放款戶申請調高火災保險之保險金額批改作業,有批改申請書之要保人簽章欄位空白情事,核保過程未確實審閱要保人之簽章,或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行為時為第7條第1項第9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時,應遵循保險法令落實核保程序,確實審閱要保文件,確認要保人投保意願及商品適合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瀏覽人次: 5028   更新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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