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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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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3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107年 3月至109年2月間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核保過程未見有參考險種特性與具體說明核保考量因素,僅以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即作成不予承保之決定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107年4月至109年2 月間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作業,有未執行相關應踐行程序及使用不當話術招攬等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8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個人資料刪除作業,有未依108年8月27日所訂內規之保存期限辦理及留存之刪除文件紀錄不完整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四)107年 1月至109年2月間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有未以書面敍明未承保理由通知契約要保人者,與「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不符,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109年1月至2 月間辦理住院手術醫療保險之理賠作業,未就醫學技術進步致無須住院情形研擬處理原則、因相同疾病施行相同手術之賠付理算基礎有不一致者,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辦理新契約銷售後電訪作業,未就保經代通路建立統計分析機制、對於保戶電訪時表示與保險商品約定明顯不符之內容,未瞭解招攬過程之妥適性、電訪員說明有誤導保戶等欠妥情形,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七)107年至108年間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有當年度所繳保費不足以支付首年度各項費用,未將保費費用(含加費)明細及可投資金額充分揭露予保戶知悉及重新評估客戶之商品適合度;108年12月間辦理新契約核保作業,未有確認保戶知悉同商品舊保單辦理復效相關權益之追蹤機制,且有採先解約舊保單以規避檢核等欠妥情形,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計180萬元整並予以5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核保作業,應確實依被保險人實際體況與投保商品之承保範圍審酌評估,不得僅因被保險人身心障礙者即予以拒保,而構成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對待之情事。
(二)保險公司對於業務合作之保經代通路因電訪作業發現之疑似缺失案件,應建立統計分析機制,以強化招攬品質管理。
(三)保險公司受理保戶投保新契約時,如有其他可辦理復效之同商品舊保單,應充分向保戶說明其選擇復效與投保新保單之各項差異,並建立確認保戶知悉同商品舊保單辦理復效相關權益之追蹤機制。
瀏覽人次: 9809   更新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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