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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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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3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分公司對於107年至108年間申訴招攬爭議案件未落實查證,不利釐清是否確有消費者申訴情事及通路有無遵守雙方約定之招攬義務,核未落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目、第2項及第17條規定。
(二)該分公司107年至109年間辦理高齡客戶爭議案件,未確實追蹤檢討研擬改善措施,且未強化對是類保戶之商品適合度作業之情事,制度設計有欠周延,核未落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
(三)該分公司保險商品銷售及後續控管作業,核有下列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
1.銷售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針對連結基金上架前之審查未確認連結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是否已對外公開,以及銷售後對於連結基金所投資債券發行公司淨值為負,或外國政府信評遭調降,未予評估分析對保戶權益之影響,管理作業核有缺失。
2.107年至109年間新契約之售後抽樣電訪結果,有未將電訪分析作業之異常警示標準及後續管控措施納入內部規範,且分析作業未能有效控管招攬品質之情事,又107年至108年間電訪發現保戶有認知錯誤之情形,並未就保戶誤解處予以釐清。
3.108年間針對未釐清招攬過程或已確認有招攬疏失之申訴案件,有逕回覆保戶經向通路瞭解無保戶所陳情形。
(四)該分公司對於保戶透過網路保險服務辦理契約變更之監控作業,有逾規定期限遲延納入內部控制作業及檢核機制尚未完成建置之情事,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提供保險服務時,除應本於公平待客原則,如實清楚說明保險商品,並落實執行客戶適合度評估作業,本於「待人如己、將心比心」之精神,更多一份謹慎與關懷,避免高齡者及一般民眾購買不適當之保險商品。另對於申訴爭議案件,並落實查證有無不當招攬及善盡管理通路招攬行為之責任,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瀏覽人次: 7648   更新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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