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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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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3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107年間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核保及電話行銷業務,有以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為由拒絕受理或不同意承保,及108年教育訓練教材教導拒保話術,致有被保險人肢體障礙不符商品投保規範遭拒保情事,該公司未確實執行對身心障礙者之核保評估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108年7月至9月間辦理新契約銀行通路招攬保單異常案件之電訪作業,未透過銀行保經代單位轉知業務員,而係直接照會通知業務員,未落實要求往來保經代公司遵循法令,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109年1月1日上市之保險商品廣告文宣所揭露之資訊有與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內容不一致,不利於投資限額之控管,且易致消費糾紛,核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承保作業及設計保險商品時,應確實依被保險人實際體況審酌評估並有精算統計基礎,不得僅因被保險人不符商品投保規範而無確實核保評估,而構成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待遇之情事。
(二)保險業辦理銀行通路招攬保單異常案件之電訪作業,應注意並落實要求往來保經代公司遵循法令,以維護保戶權益,並確保公司穩健經營。
(三)保險業應注意投資型保險商品廣告文宣所揭露之資訊符合相關規定,避免消費糾紛以維護保戶權益。
瀏覽人次: 7299   更新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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