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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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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8項糾正。

一、處分時間:110年3月2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內部規範未妥適訂定對受停招處分之業務員之管理,且未建置及執行受停招處分業務員不得於壽險系統執行新立暫收保費程式及要保書資料建檔程式之機制,致業務員於停招期間仍得執行上開保險招攬行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就保戶終止後再次投保之情形,未落實其所規定業務員及核保人員依新增機制再次投保原因,以強化保戶投保需求及適合度評估,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9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對要保人辦理臨櫃借款作業時,未要求其出具年滿7歲之未成年被保險人親簽之同意書,該公司未確實執行內部保全規範,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有關保全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針對未滿5歲罹患「聽力障礙」疾病之被保險人訂定應緩保至5歲之核保作業內部規範,且未考量以批註除外方式提供要保人投保壽險之要約選擇,該公司未落實執行內部核保規定,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該公司未將金融資產分類及評估依IFRS9準則適時調整,且金融資產減損改採預期信用損失評估作業亦未明訂於內部規範或經董事會核定通過,該公司未確實建置會計及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相關內部規範,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第11款規定不符。
(六)該公司未針對資產負債配合期間不對稱風險及保單到期之投資標的處分流動性進行分析,且未將債券本息償還及提前贖回條件納入投資評估決策或風險衡量,該公司未建置資金運用相關內部規範,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七)該公司未將可明確獲悉具體投資區域為單一國家之債券ETF部位納入國家風險計算、未就股票買賣交易訂定單日各股交易股數控管指標,且未針對投資資產之處分方式分析對公司之利弊,該公司未建置風險管理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
(八)該公司就國外投資之管理有欠妥適,不利風險管理之有效執行,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8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受理保戶投保新契約時,如有發現保戶曾多次辦理終止有效契約,應再行確認保戶投保需求及適合度分析,以維護保戶權益,並確保公司穩健經營。
(二)保險業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承保作業,應確實依被保險人實際體況與投保商品之承保範圍審酌評估,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即予以緩保或拒保,而構成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對待之情事。
(三)保險業應確實依自身業務性質及規模訂定各種資金運用作業,以落實公司內部對於投資風險控管,並確保公司穩健經營。
瀏覽人次: 7156   更新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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