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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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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8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於109年間對高風險客戶未於網路投保時事先執行內部強化客戶審查措施作業,網路投保系統控管機制不完備;對於107年間屬於建立業務關係後再完成驗證客戶身分之保件,有未依內部規範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規定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
(二)客戶風險評估模組因子對「高額保費」之分數值來源係以保險金額作為評估標準,有保險費金額遠大於保險金額之商品評分結果未能分類為高風險等級,致未辦理盡職調查情事,不利有效評估風險,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保單核保作業,有未確實瞭解並評估保戶之投保目的,不利有效研判保戶投保目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保險業對於網路投保之高風險客戶,應確實建立強化客戶審查措施機制,以落實洗錢防制。
瀏覽人次: 8986   更新日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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