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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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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11年3月15日
二、受處分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梁○○
四、地址:略
五、主旨: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事實:
(一)辦理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承保作業,依該公司107年6月提出之核保管控政策,就被保險人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及任意汽車保險合併統計之損失率(下稱合併損失率),連續兩年合併損失率超過65%者即不再承保。惟查有保單107及108年度合併損失率分別為83.25%及66.59%,仍同意續保,未落實上開核保管控政策;且有未依保險商品送審費率核算保費之情事。
(二)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查有部分保單於辦理全損賠付後,未依保單條款退還其他未滿期保險費,有未依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7條第2項「以全損賠付之車體損失保險或竊盜損失保險,…其他未賠付之險種、其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約定辦理之情事。
(三)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建檔作業,有漏未建檔之情事。
七、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ㄧ,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三)上述事實三,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瀏覽人次: 7014   更新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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