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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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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1年3月18日
二、受處分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詳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0F123),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八、事實:
(一)辦理巨大保額商業火險所附加地震險招標案件之核保作業,有未依送審費率核定保險費缺失,如對總樓層數已達6樓之高樓層建築物有未採計高樓加費,以及按招標規格建築結構為加強磚造之建築物,有未依正確建築物結構等級計算保險費等,致有保險費短計情形。
(二)所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就休會期間授權董事長行使職權範圍,包含選任經理人、其他相關事項等未具體明確,雖經理人委任均有提報董事會討論後決議通過,然相關規範未臻具體,核欠妥適。
(三)辦理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行動裝置保險)業務,有尚未與合作異業簽訂合作推廣契約缺失,不利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之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ㄧ,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違失事實明確,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上述事實三,違反「保險業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瀏覽人次: 6492   更新日期: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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