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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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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受處分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8428384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9號6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劉玉枝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9號6樓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詳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0F122),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事實:
一、貴公司於109年間辦理保險商品之修正作業,經查送審文件與實際銷售內容、銷售文件有不符之情形,顯示商品備查程序作業未臻完備(如檢查意見二)。
二、貴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時,有保戶風險屬性之核保作業系統建檔錯誤者,或對同一保戶於同一日或短期內生效之不同保單,保戶風險屬性評估結果有不一致情事,未確實瞭解保戶風險屬性差異之原因,及辦理新契約投保作業,有未依保單條款約定日期投入投資標的者,投保及核保作業未臻完備 (如檢查意見三(一)、(二))。
三、貴公司辦理弱點掃描作業,未明確規範各類風險等級弱點之修補或評估判斷完成期限,規範內容欠完整,不利資訊安全作業遵循(如檢查意見四(二))。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辦理保險商品修正作業之備查程序未臻完備,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客戶風險屬性評估、新契約之投資標的投入時點等作業有欠妥適,違失事實明確,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上述事實三,貴公司資安作業規範未臻完備,違失事實明確,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6443   更新日期: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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