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非重大裁罰

中央內容區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款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研議及強化投資標的轉換妥適性之檢核機制。

一、裁罰時間:111年9月7日
二、受處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研議及強化投資標的轉換妥適性之檢核機制。
八、事實:消費者經由貴公司保險業務員對同一保單多次傳真或郵寄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頻繁辦理投資標的轉換。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對於高齡者投保投資型保單,頻繁辦理投資標的轉換並收取費用,未有效執行瞭解並評估要保人之需求,核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款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研議及強化投資標的轉換妥適性之檢核機制。
十、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瀏覽人次: 5735   更新日期: 2022-09-07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