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2022-09-07
一、裁罰時間:111年9月7日
二、受處分人:巨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人,且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敘明實際保費來源一事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人,且對於業務員報告書保費來源應填寫而未填寫一事,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核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10條第4款、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2款、第23款規定,本項缺失影響市場秩序且違法情事影響層面大,又一行為同時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及保險法第167條之2,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二、受處分人:巨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人,且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敘明實際保費來源一事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人,且對於業務員報告書保費來源應填寫而未填寫一事,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核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10條第4款、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2款、第23款規定,本項缺失影響市場秩序且違法情事影響層面大,又一行為同時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及保險法第167條之2,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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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