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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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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因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規定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11年9月7日
二、相對人:侯○○
三、出生年月日:略
四、性別:略
五、身份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台端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事實及理由:台端提供予客戶之文宣,非屬保險業提供或未經其同意,且於業務員報告書未確實填寫保費來源,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台端於102年間以自製之文宣提供予客戶,且文宣內容顯見台端已知客戶以保單借款再購買保單,而業務員報告書卻未正確填寫保費來源,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且可認定台端係以前開文宣為招攬。
九、法令依據:上開事實,核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10條第4款、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1條及第23款(行為時第39條第22款及第25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規定予以糾正。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瀏覽人次: 5273   更新日期: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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