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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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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台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1年9月21日
二、受處分人: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六、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分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專案檢查(編號:110F135)所列缺失事項,發現貴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事實:
一、貴分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之契約撤銷權期間內及隨機抽樣電話訪問作業(合稱新契約電訪),經查相關規範及執行情形有下列欠妥事項(如檢查意見一(五)4、5):
(一)辦理新契約隨機抽樣電話訪問作業,就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電話訪問範本未有匯率及投資風險承受能力之詢問事項。
(二)就保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電話訪問內容欠完備,未依商品特性明確告知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二、貴分公司辦理商品適合度作業,經查有下列欠妥事項(如檢查意見一(二)):投資屬性分析問券各問項內容除未有明確定義外,另未考量保戶投資商品別、商品投資期間、預期成長率及可運用資金占總資產之比例等因子,不利判斷保戶投資經驗、預期財務目標是否逾越自身風險承受度及財務狀況,另將未成年者納為「40歲以下」之最高計分群組,未予以區隔計分,對未成年之風險承受度有未確實評估之情形。
三、貴分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經查合作通路業務員未銷售符合客戶需求之保險商品予客戶,核保人員未確實辦理核保,及系統未設置所繳保費是否足以支應首年度保單相關費用之相關檢核控管機制,致保單易於短期內即停效者,不利商品適合度政策之落實(如檢查意見一(四))。
四、貴分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作業,對於連結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配息機制或收益分配機制涉及本金者,有商品說明書未於該類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關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文字者(如檢查意見一(六)1)。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開事實一,貴分公司對於新契約電訪確認事項、及電訪內容揭露資訊有欠完備,未落實執行法規要求之電訪作業,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上開事實二,貴分公司對於商品適合度作業投資屬性分析問卷之投資經驗問項設計未明確定義、未將未成年人與「40歲以下」之成年人區隔,不利確實評估客戶商品適合度,違失事實明確,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上開事實三,貴分公司對於客戶所繳投資型保險商品保費之適足性,以及是否於短期內有易致停效之檢核機制設計未臻完備,不利完整保障客戶權益,違失事實明確,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上開事實四,貴分公司對於案關商品說明書揭露事項有欠完備,違失事實明確,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21004   更新日期: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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