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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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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新北市淡水區新市段147、148地號不動產投資案,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命該公司限期於115年6月14日前使上揭不動產之投資須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一、裁罰時間:111年12月29日
二、受處分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魯○○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新北市淡水區新市段147、148地號不動產投資案,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命貴公司限期於115年6月14日前使上揭不動產之投資須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八、事實:本會前於108年7月30日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命貴公司限期出售旨揭不動產,嗣再以109年9月14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26067號函命貴公司於文到9個月內處分。惟貴公司屆期未完成處分,並於110年8月6日向本會申請專案報核展延旨揭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期限,經本會於111年1月22日駁回。貴公司自99年投資旨揭不動產迄今仍未開發、未達可用狀態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未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規定。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且保險業所投資之不動產,應依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辦理。
(二)就旨揭不動產,本會前108年7月30日命貴公司限期處分、109年9月14日再命貴公司於9個月內處分,惟貴公司迄今仍未處分,亦未符合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
(三)綜上,貴公司辦理旨揭不動產投資案,迄今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2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命貴公司於115年6月14日前使旨揭不動產之投資須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瀏覽人次: 4290   更新日期: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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